摘要
从价值层面看,《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新时期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其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效发展的基本指导规则之一;物权法颁布,还使得我国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得以建立。从技术层面看,《物权法》又有诸多规则上的困惑,由于未确立一个统一的、逻辑严谨的物权变动模式,极易导致交易行为及裁判行为的困惑;《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未能表达"业主权"的内在机理,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此外,《物权法》对社会生活条件下主体的诸多法权要求及成熟的理论遵从不够,特别是对民族性特质的法权关系缺乏尊重。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5-11,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业主权研究>(05SFB5019)之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