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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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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91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至于《保险法》颁布前已经兼营的保险公司,其“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已从法律上严格禁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互兼营,保险公司只能申请经营财产险与人身险中的一类。我国《保险法》对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
作者 邹扬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年第4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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