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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税部门银行开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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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明确内容,有的放矢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中央设在地方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税务局、海关、国库等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财税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监督,由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认真总结前几年财政审计中有关银行开户审计经验教训,按照审计署近年来对'帐户入手、下审一级'提出的新要求,归纳、提出了审计财税部门银行开户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对财政部门银行开户审计的内容,应突出以下几点:1.审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户原则上,是否坚持以国库开户为主,专业银行开户为辅的开户原则,有无擅自将国库资金转到其他商业性银行存款,肢解国库存款,脱离国库监督,形成'库外循环'的问题。2.审查在管理资金的内容上,是否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性质分为'国家预算资金、财政信用资金。
作者 余秉立
出处 《湖北审计》 1997年第9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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