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是外地来到南宁市打工的上班族。2006年6月,我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5年,租金每月600元。以后每年租金根据物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至2007年8月,等我交完今年租金后不久,就来了一位姓李的先生,他拿着房屋转让合同与已经过户的房产证,声称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我在2007年9月1日前搬走,以便他的家人到南宁市来上学居住。但我的租期远未满期,而且又刚刚交完了今年的租金,现在我居住的地方离我上班的地方又近,我可不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求继续租住到期满为止?如果不行,我该怎么样拿回自己已经交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