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我国目前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无法实现财产保全设立的目的。财产保全首先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决定了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必须迅速及时,以及解除保全决定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审查标准;而财产保全作为程序性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原则,财产保全错误会对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因此建议设立听证制,完善复议制,从而与事后赔偿机制共同构成完整的救济程序。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7年第2期46-51,共6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