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内在价值尺度,它决定了价值量。对两个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有不同理解,主要分歧为究竟谁决定谁。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它决定价值创造(产品实现)。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与一定需要量相对应的部门总劳动量,它决定价值实现(交换实现)。平均值涉及的实际产量,与社会需要量无对应关系。同社会需要量相对应的总产量,平均值并不涉及。平均劳动时间是内因作用的结果,主要由节约成本引发出来。平均劳动时间的形成相当于平均价格的形成。如果考虑外因作用,供求平衡可作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志,但供求失衡就无法得到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出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5-9,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
"中国经济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