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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看刑事和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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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近年来,司法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的实践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一定认可并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些许分析,以期对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作者 马青春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1期36-37,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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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9

  • 1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3-14. 被引量:452
  • 2吴国贵.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法理维度探讨[J].福建法学,2006(4):33-36. 被引量:4
  • 3北京市政法委2003年7月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
  • 42006年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 52006年11月湖南省出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 62008年7月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
  • 7孟凡良.《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报》2008年.
  •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条规.
  • 9廖颖.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再思考[J].天府新论,2010(1):87-89.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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