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民的申诉权具有诉讼性和民主性双重属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申诉分为诉讼方面的申诉和非诉讼方面的申诉。诉讼方面的申诉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的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不逮捕的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申诉。非诉讼方面的申诉包括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务人员不服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申诉。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申诉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诉讼方面的申诉是诉权,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立法对其规定的要件和法律程序比较严格。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1期55-57,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