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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非法经营数额”应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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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假冒中华软包香烟200条,以21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吕某,得款42000元。当日,吕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上述假冒中华软包香烟以380元每条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何某,得款76000元,获利34000元,后被买主举报成案。案发后,在张某的租房处扣押未销售的香烟93条,经鉴定亦为假冒伪劣卷烟。
作者 刘鸿芸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1期72-72,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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