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荷兰《宪法》第23款强调:教育应成为政府始终关注的焦点,即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成为教育督导团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学校创办自由、教学组织自由和教育信念自由。从1998年开始,随着政府为确保教育质量的全员性、公平性和建立多样化的有效动力机制的确立,努力建构一种促进学校自我管理制度体系,荷兰教育督导机构监督职能开始以自我评估标准发展为一种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出处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基金
教育部
中央教科"所十五"重点课"题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