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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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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提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08年第3期6-6,共1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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