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政府组织也逐渐发展并日益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法律地位可归纳为:以行政主体地位代表国家或人民履行公共管理职权,或者以相对人或相关人地位享有或行使针对国家的权利。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较晚,相应的文化环境和制度背景还不健全,行政管理体制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参与空间,从而制约了非政府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因而,可以通过由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完成公共行政职能,建立公益救济,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培育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参与能力,建设公民法律文化等途径建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的行政管理体制。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57-162,共6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项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CLS[2006]Z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