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司法机关处置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在该条规定中提到了三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分别为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违法所得、违禁品的界定和处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不大。而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和处置,则存在较大争议。在实务界,由于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许多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执法尺度不一,有损司法权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1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