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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界定与处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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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司法机关处置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在该条规定中提到了三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分别为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违法所得、违禁品的界定和处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不大。而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和处置,则存在较大争议。在实务界,由于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许多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执法尺度不一,有损司法权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1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陈兴良.刑罚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8.60.
  • 3马克昌.比较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84.

同被引文献51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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