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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再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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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上应该明确刑事辩护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此为定性问题;辩护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此为定量问题。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不仅表明律师在侦查、审判阶段的诉讼地位已经没有区别,而且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和取证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同时,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刑事辩护内容的先行修改,对刑事诉讼法尽快完善辩护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
作者 顾永忠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55-5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顾永忠.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A].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七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07.
  • 2顾永忠.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6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 3顾永忠.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A].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96.
  • 4李忠诚.严格执行刑诉法,确保律师阅卷权[A].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06.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6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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