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系B公司财务主管。由于A公司无汇票贴现资质,吴某便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请托具备贴现资质的B公司财务主管蔡某办理贴现业务,并谎称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同时许诺用贴现所得钱款归还A公司拖欠B公司的100万元货款。蔡某误认为汇票真实有效,为尽快收回拖欠款,便制作了虚假的《商品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于2006年12月13日用上述虚假材料以B公司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汇票贴现。一周后,该银行批准贴现并扣除10万元贴现利息,将390万元钱款划入B公司账户。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