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被司法机关广泛适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积极作用。但它们自身又都存在不少缺陷:一方面由于立法不尽完善,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滞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它的贯彻执行未能充分实现其功效;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重视社会保护的观念以及立法技术的影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8-5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