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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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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存在在分歧,有的认为是主观要素,有的认为是客观要素。笔者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素的观点,更能够合理解释现有的规范文件。
作者 黄晓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64-64,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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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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