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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件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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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5类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南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1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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