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端于美国并被部分国家所借鉴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却否定了作为终端使用者——消费者的当事人资格,但是作为间接购买者规则理论内核的威慑理论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而无法通过其实现反垄断法所保护目标——消费者选择自由权,而赋予消费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却是实现该目标的内在法理要求。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8-53,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规划项目(07SJD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