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本来是法律成长和实现法律精神的的重要途径,但是,解释权与解释方式的不断泛化又反过来干扰了法治原则的贯彻,彰显部门利益的潜规则盛行导致基本法权威的削弱。只有制定更加完备且具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法典,及时修改全国人大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集中司法解释权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清理各地方正在实行中的自制规范,建立强势审查备案监督机制,才能实现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12-116,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