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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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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作者 胡东飞 秦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33-139,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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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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