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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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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诉人吕某诉称,其2007年5月14日到被诉人单位某工艺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公休日照常上班。申诉人曾多次要求按法定工作时间上班或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不予理睬。现请求裁令被诉人支付2007年5月14日至12月20日的加班费14970元。
作者 李向志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56-5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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