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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天价罚金成为矿难治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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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审宣判:16名涉案责任人获刑,王东海(公司实际投资人)、王宏亮(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公司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同时,作为单位犯罪被告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也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亿元。(见《新京报》2月25日报道)
作者 张贵峰
出处 《老年世界》 2008年第6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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