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代理人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其自身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保险代理市场的混乱反映出我国对于保险代理人监管的薄弱。保险代理行为的固有风险和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要求我们必须从立法和管理上加以防范,把保险代理人放到与保险人同等重要的金融法律地位进行监管,建立起以政府的监管为规范,以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的管理为制约的立体监管模式。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5-98,共4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金:"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H06Y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