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资委模式下国有股权的分化性与层次性、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的差异性、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不平等性、信息不对称性与责任不对等性等缺陷,决定着国资委出资人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出资人"缺位"问题。比较理想的设计应当是成立一个由人民代表组成的股东会或股东委员会来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人民代表股东会的建构不仅意味着国有资产监管的重构,而且意味着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重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93-95,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