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西档案》2007年第6期吕芳的文章指出,非汇编档案数据库是以目录数据库为代表的一类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库具有存储信息量大、检索快速、使用方便、实用性强等优点,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乃至经济价值,虽然档案目录数据库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开发制作档案目录数据库同样也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档案部门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等,花了很大力气进行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果无视档案目录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不对数据库开发及制作者权益维护,必须挫伤档案部门向社会提供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积极性,不利于档案信息化的发展。
出处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6-46,共1页
Beiji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