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芬兰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及资金筹集一直是由基层政府部门(461个市、平均人口为11000人左右)负责的:而北欧其他国家则由县或省政府负责。中央政府按各市的收入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津贴。以1982年为例,中央政府平均补助各公社医疗卫生总支出的44.3%,各公社承担28.6%,全国健康保险机构支付11%,而个人直接支付的医疗费约占16%。以医疗开支情况来衡量,各地区医疗设施比较公平合理,在各中心医院区之间无明显差异。过去及今后的整个医疗卫生开支都维特低水平——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5—7%。在芬兰,由各公社参与管理医疗卫生事业被认为是控制经费开支及发展有效率的医疗体系的良好基础。
出处
《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9-32,48,共5页
Foreign Medical Sciences(Health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