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遏制矿难是综合治理的问题,刑罚适用具有最后性。我国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法网,但并未预防矿难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有违刑罚的必定性,使刑法的功能丧失。只有通过提高破案率、定罪概率,营建独立执法的运行机制,实现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的一切犯罪行为无例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
出处
《煤矿安全》
CAS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9-102,共4页
Safety in Coal Mines
基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0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