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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将受新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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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月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调整公布了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X《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已于3月1日执行。
出处 《资源再生》 2008年第3期3-3,共1页 Resource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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