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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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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代,寡妇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立嗣方式有应继和爱继,也有异姓继承情况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守志寡妇的立嗣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寡妇在立嗣时的主体性地位,还规定了寡妇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且清代寡妇已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地方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作者 吕宽庆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08年第3期105-108,共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一般项目青年基金(07JC77001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吕立人等编撰,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同被引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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