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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的保税模式,进一步规范我国保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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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更新保税理念,对现行保税货物范围进行扩容 按照我国海关法规的传统解释,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我国关境内,鉴于某种特定目的(如加工复出口,国际转运或供应国际运输工具使用),经海关批准可在未办理纳税手续(也即处于暂时保税)条件下进行储存、加工、装配等生产性活动,一旦这种活动结束,有关产品必须运离关境。所以,保税货物既与进口货物有区别(虽然进入关境,但并不在关境内销售),也不同于出口货物(虽然运离关境,但不是采用本国原材料制造的产品),而是一种进入关境后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后而又运离关境的货物。我国目前的保税业务主要局限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等进口加工贸易货物上。鉴于我国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管理的背景,保税业务开展起步较晚,在具体实施上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管理的运作思维。
作者 孔宝康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42-44,共3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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