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1.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2.农民工白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3.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1期53-53,共1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