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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伤害的可罚性检讨——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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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自我伤害不为罪,则教唆自伤的行为也不为罪。如果同意伤害不具有违法性,则自伤者的教唆行为也不为罪。如果同意伤害行为具有可罚性,则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及修正惹起说都会得出自伤者的教唆行为具有可罚性的结论。关于同意伤害的可罚性问题,日本有"全部可罚说"、"社会的相当性说"、"危及生命的重大伤害说"以及"不罚说"。从彻底尊重个人的意思自由决定权,以及适应器官移植等现代医学需求的考虑,同意伤害的"不罚说"具有合理性。
作者 陈洪兵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55-5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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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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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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