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煤炭资源优势建立"以煤补农"的政策机制,是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以城带乡、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煤农二元"产业政策的纠正;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选择;是缓解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要实行"以煤补农",煤炭企业应该在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使用,政府应当明确其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明确界定煤炭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责任,同时做好环境治理修复等工作。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6-108,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