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4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作者 段启俊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211-215,共5页 Academ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