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检察解释体制初步建立,检察解释活动逐渐从无序到有序。但不可讳言,由于理论上的模糊与误解,不仅未使检察解释的有序状态日趋合理,其异化甚至对文本的背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日益明显。完善我国检察解释体制,应遵循检察解释的原则,改变检察解释权力的一级垄断体制,建立全新的检察解释权一元多级配置的体制;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冲突的解决机制;建立并完善对检察解释的监督与补救机制;适当引入判例制度,强化检察解释对于法律事实的解释。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3期146-149,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