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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结案率须当慎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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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乃系建立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基础之上,契合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理念。不少地方的法院并没有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精神实质,故而显有失当地把诉讼调解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将其确定为各级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审判工作中人为地事先确定调解结案率的做法并非今日之"创新",而是早已有之。人为地事先确定调解结案率,乃是脱离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突出表现,并极易导致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这样的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往往埋下了"战端再起"的种种隐患,故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当前意义上的法院调解结案率须当慎定。
作者 赵钢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39-41,共3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9日下发.《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 3《调解意见》第一个大部分.第2条.

同被引文献110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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