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起涉及规划与环境利益纷争中的公众事件凸显了规划法律应当重视环境利益的诉求,它对规划的实施乃至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利益视角下对我国规划法律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规划法理念的冲击,即从"纳入规划"向"规划实现"的转变;对规划实体法的冲击,即环境保护由"软性规范"向"硬性规范"的转变;对规划程序法的冲击,即公众参与应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5-81,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国都市圈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心(RCMRC)2007年度资助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