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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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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作者 法之
出处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8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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