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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厘清什么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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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现在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并不明确,很可能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被滥用。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作者 陈才
机构地区 上海
出处 《财经》 2008年第7期24-24,共1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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