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订时,某些规定具有超越历史阶段的倾向;某些术语存在落后于时代的地方;某些表述基本符合实际,但不完全符合实际。在修改中,宪法颁布时就存在问题的某些内容,或者修改不够及时,或者一直没有修改;宪法颁布时不存在问题而后来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修改的某些内容,或者修改得不彻底,或者没有修改;某些可改可不改或者说根本不必修改的内容做了修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总起来说,虽然坚持、体现和突出了改革的精神,但是不够全面和到位。在解释中,某些提法带有历史局限性。在实施中,某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增强宪法的权威。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14-117,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