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只要求将一定的人加以安排而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即可,不需要对象达到3人以上,对自己的亲属等人加以组织也可以按照该罪处理。在评定某人是否这里所说的"残疾人"的时候,应参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判断。该罪的暴力要求是针对特定人的身体实施的伤害、殴打等危害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但不是故意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这里的胁迫的内容为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或财产将受到侵害。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一定财产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3期41-4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