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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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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仅仅以诉讼监督为依托,不能适应和谐社会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侦查权能配置不充分。我国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指导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实行双向制约。公安机关单方面掌控侦查程序,检察机关不扮演主动的角色,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指挥权。
作者 王慈生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3期69-6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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