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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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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于1994年8月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保险支公司录用为代办员,1996年4月1日,李某被安排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既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委托保险代理人协议。2000年5月李某被派往公司下属办事处任负责人,12月公司给李某下发了聘书,聘其为下属某办事处主任一职,聘期为1年。此后,公司虽然未再给李某发过聘书,但李某一直都在公司下属的办事处任主任。从2001年2月起,李某均代表办事处与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状。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公司给予办事处以下授权:费用使用权;业务经营管理权;奖金分配权;除营销寿险和附加险赔偿外,1000元以下赔偿的核赔权;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处置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工具及各类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权。
作者 王建兰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55-55,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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