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三十年来我国在产前诊断、遗传咨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我们也碰到一些与相关法律相悖的、单用医学知识无法解决或有疑惑的难题。如孕妇或家属要求通过各种手段了解胎儿性别、在得知胎儿有生后可医治的畸形其父母仍坚决要求引产、当产前诊断确诊其胎儿为21三体综合征但父母不愿放弃胎儿等等情况往往使临床医生在孕妇的生育权以及知情同意的原则和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之间难以把握。
出处
《性教育与生殖健康》
2008年第1期23-29,共7页
SEX Education and Reproductive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