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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选举村委会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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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理应是符合我国宪法之人民主权原则的选举权的行使,而与之相对应的被选举权理应在资格要求上较选举权更为严格,尤其是被选举人的兼职和回避问题必须得到重视。这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和以自治实现村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
作者 崔涛
出处 《今日科苑》 2008年第6期27-27,共1页 Modern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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