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职业自治的制度源自于西方,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律师职业群体的声誉、独立和利益,并进行自我管理。民国时期律师职业的自治组织是律师公会。律师公会的组织结构经历了从会长制到委员制,最后到理监事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既体现了民国律师职业群体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和自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政权对律师职业控制的日益强化。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27-31,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的专业团体与都市社会--上海地区的职业公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BZS033)
武汉市教育局重点研究课题"中国近代律师群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历史研究与现实启示"(2006Y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