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正确对待劳动合同试用期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6年10月,王某被某物流公司聘用,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2个月,月薪2000元。王某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兢兢业业干了近一年。谁料,在试用期即将期满时,公司以继续考察为由,又将王某的试用期延长2个月。延长期满后,该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2008年1月,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结算了工资,将他炒了鱿鱼。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7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50元。
作者 汪世兵
出处 《中国邮政》 2008年第4期60-60,共1页 China Pos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