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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引发官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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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没戴安全头盔而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的处罚。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于第二天缴纳了罚款。7月8日,陈某到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维持交警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久,陈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林增崇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8年第4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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