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局于2007年9月12日,对市属的光明造纸厂王大宁受伤是否为工伤案件进行了处理。该事故是2007年4月50日发生的,受害方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厂方以王大宁“酗酒”为由,不承认其为工伤。在认定中我们对照调查取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绘图,调查人员进行了反复推敲和分析,大家认为,受伤人王大宁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干了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受的伤,喝酒没有达到醉酒程度,我们作出王大宁为工伤的认定。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08年第3期84-85,共2页
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